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 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2006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培训和政策咨询

    2006年12月底前,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12366咨询电话进行税收业务咨询,也可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咨询。

    三、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在2007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06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于2007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2006年4季度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凡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通过网上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提高申报效率,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市场上成熟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自动化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所有附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纳税人,还应当报送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送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资料

    纳税人2006年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当按要求将有关的资料在纳税申报前报税务管理员审核。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在2006年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在年度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2、技术开发费加计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年检情况、实际生产地点、办公地点、核算地点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纳税人以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效益工资清算表、税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网上申报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报送到征收机关,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同时向征收机关报送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与税前扣除审批

    (一)涉税审批申请的期限

    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抵资抵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底前。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部门对涉税申请资格认定滞后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提出涉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和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后10日内提出申请。

    (二)涉税申请资料

    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时,应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要求填报报送资料。纳税人在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税务部门所需的资料。

    (三)涉税审批批复

    纳税人应按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到涉税受理窗口领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批复或备案通知。若遇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取得批复的,可直接与所辖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联系。纳税人在未取得批复前,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

    六、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计

    根据国税函[2006]682号、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下涉税事宜,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税前弥补亏损;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

    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中介机构参与涉税审核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同时出具鉴证报告的附注说明。在附注说明中应当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汇算清缴结束后,中介机构应按宁地税发[2005]31号文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管理的意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组织评价小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核报告发现问题的,将通过一定渠道予以公布。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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