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如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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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有较大的影响,相关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下面介绍两种筹划方法,并举实例加以分析。
一、转换房产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1、按照建立方式分别核算进行筹划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纳税人既建立普通标准住房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确定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此,要根据建房方式分别核算,以便享受税收优惠。
2、先分立后被兼正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分立发生的房地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有偿转让或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综合运用上述税收政策,可以进行下列方式的土地增税筹划。
二、适当加大建造成本法进行筹划
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市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采取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改善住房周边环境,提高装修档次等手段,增加房屋卖点,提高开发产品竞争能力。投入的成本可以通过提高售价得到补偿,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加大了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幅为建造成本增幅的1.3倍,这样就拉动了增值率的降低,少缴或免缴土地增值税。
可见,提高房产售价,适度加大建造成本,使增加的建造成本得到补偿,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如果是普通标准住宅,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普通标准住宅,可以降低增值额、降低增值率,使得土地增值税适用于较抵税率,少缴土地增值税。 - 这个属于税收筹划
1. 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建议实行“按项计算,按期预缴,自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以提高效率和公平性。2. 细化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建议对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的房产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以解决目前分开计算导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意义不大的问题。3. 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建议取消限期清算...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比如,“预征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没有对预征的方法、预征率设计、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管理等作出相应的阐述或解释;“土地增值税清算”,现行政策没有对清算的性质、清算的法律责任等作出阐述或解释;“产权转移”, 现行政策没有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管理相关产权转移的成立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有两种方法,一是签订产权转移...
依法征税的意识淡漠。(二)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申报、交纳、清算、稽查等环节上,调查研究还不够,尤其是一线征收、管理、稽查人员,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上,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作指导,工作存在盲目性。(三)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配合。
鉴于我国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规定,部分纳税人通过收入的少计和开发成本的虚增来降低部分征税额,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的清算技术相对较复杂,导致房地产企业调节税基的手段多样化。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清算资料是由会计、审计、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有资格出具与建筑相关的报告机构、房屋建造的政府隶属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