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新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的新规定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物范围,以及对扣押查封的财物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新《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并规定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保全执行标的物,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细则》在征收保全标的物认定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开了先河。新《细则》还对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的估价方法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执行相当于应纳税款有关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出厂价、评估价估算。在确定应予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价值时,明确了除税款外,还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细则》明确了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财产,在当事人无其它可供保全财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可以整体扣押、查封和拍卖,该条款解决了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增强了执法刚性。

  •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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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轿拦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让帆含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

  •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

  • 法律分析: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

  •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

  • 这些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二)对纳税人价值等同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实施扣押和查封。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税款能够最终得以征收,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或隐匿资产来逃避纳税义务。值得一提的是,税务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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