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怎么办
1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只要没有超过90天就不用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还得补充一点 你们得登报说明此发票已丢失,我们公司上月丢了六份发票登报花了400.不会罚款的。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是不会罚款的。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摘要】
作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怎么办【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是专票【提问】
请稍等,我看一下您的问题,给您打字分析【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按以下情况处理【回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回答】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回答】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回答】
我是开具方,因为寄给对方的发票丢失了,我又重新给开了一份,把丢失的那份作废了【提问】
我是销售方,现在就是作废了一份发票,但是联次不全,现在只有存根联在【提问】
您可以再具体描述一下自己的问题,我这边好为您解答。【回答】
你这没解决问题啊【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按以下情况处理【回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回答】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回答】
请您按照法律规定按以上情况处理。【回答】
我是销售方,我现在作废了一份专票,但是联次不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了,只剩一张存根联,问有什么办法解决和有什么后果【提问】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回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回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回答】 - 如果 抵扣联和发票丢失了,那么是没有办法补上的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后,到当地的日报登报遗失,然后到税务局办理遗失发票登记,再办理已经扣税的证明,将复印丢失发票的记账联(盖上公章)交给购买方作为代扣的凭据,你还可以致电当地的12366,他们会告知你办理的程序。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 让对方公司出具已抄税该发票的证明,并且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为依据作为你司财务入账的附件,你司遗失该张发票,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般来讲罚款100-200元左右吧。
- 赶快告诉供应商,要他们将存根复印件传给你,然后你到税务去声明,这份发票遗失了,未进行抵抗,他们会给你出具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通知单之类的证明。然后你再交供应商所属的税务机关出具红字通知单,对方税务搞定后就可重新开发票了。但要一定的时间,可能还有不多的罚款。
- 一种处理方法是不作任何处理,反正不抵扣就是了;另一种方法是要供应商登报报失,一样的也不能抵扣。
- 一般来说,操作如下:
1。在供应商下月抄报税后,凭抄报税清单,找专管员开具遗失清单
2。把遗失清单(盖有税务鲜章)和记帐联复印件寄给你
3。你单位凭(2)中的东西去认证和作帐
但具体要去问税务,罚不罚款要看你的专管员。 - 1快告诉供应商,要他们将存根复印件传给你,然后你到税务去声明,这份发票遗失了,未进行抵扣.让对方公司出具已抄税该发票的证明,并且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为依据作为你司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再复印一份,作为抵扣联留底 。你司遗失该张发票,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至于罚多少,依专管员而定。
2.开红字发票,现需要申请,再去税务局开证明,然后再能开具
比较麻烦。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有规定: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 不会有罚款的了,只要供应商出证明就可以了,先叫供应商去所在国税开证明,你那张证明和供应商给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敲发票正本章(2张)),然后你自己这边再写张遗失证明,到国税窗口去办理就可以了,带上公章,我们宁波是这样的!不知道你们那边是怎么?可以问一下相关的国税老师的了!
一般纳税人若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面临两种情况:已经完成认证相符的和尚未认证的。对于已完成认证的发票,购买方应采取如下步骤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首先,要求销售方提供该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其次,由销售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1. 若丢失前已通过认证,购买方应携带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 若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买...
法律主观: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丢失...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您好!当发票对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应首先向税务局报告情况。随后,登报声明丢失事实,同时支付罚款。完成上述步骤后,向税务局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接下来,关于抵扣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