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为什么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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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不算需要转出进项的非正常损失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释义: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1.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 这个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里有明确的说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是我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税法》中找到的。 - 因为一般非正常损失的金额,都会有人赔偿。而且进项税的定义是公司在生产中用于生产用物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这类。
法律分析: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税法剔除了自然灾害这一项,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查明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运输公司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
比如因为管理不善被盗的货物已经因为货物发生的运输劳务
因地震造成毁损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然灾害造成的损进项税能抵扣。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