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该不该交税?
- 占地。(抱歉,占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这个问题表面看是税务上的问题,但又不能简单的拿税法来套。税务部门之所以那认定你该交这交那税,我想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他们没错。但关键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税法,因为套的有时牵强附会。有时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一、首先,还得先从抵债资产的概念、取得说起。抵债资产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偿还在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合法手续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待处理资产。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贷款借据也不能结清。银行对抵债资产不能私自留用,如确有需要,也要严格履行固资购建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1、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哪家银行都乐意将货币资金直接收回),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抵债资产的自身的风险权重也很高)2、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的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做贷款的收回。3、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二、其次,我税务部门无非对那些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汽车、财产等提出纳税的要求。正如你所说的那些税。例如:房产在银行保管时要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出售时按照交易金额交营业税、附加税等。这时税务机关,就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结论,相信税法有关条款你也看了。确实,不好找出反驳的理由。心里想不通的理由:其实也是实际情况(我赞同)。例如:原先有100万的贷款,只按贷款利息交营业税就行了,现在变成了100万房产,多交了几倍的税款,确实税重了。并且,本来银行的抵债资产就是风险高的资产,有时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我认为,这些税的征收,是税务机关是对纳税主体不明造成,这些资产还说不好归谁(婆婆还没找着哪),就得交这税交那税。如同,邮电企业收到了抵帐香烟,就得交消费税。金融企业是特殊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快变成了百货公司。不过,我认为如果银行变现的抵债资产变现超出了贷款本金,用于归还的贷款利息是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它最终变现增值了,收回了贷款的本息。还有如果自用,所有权真正实现了转移,也得该交什么税交什么税。三、抵债资产是银行新兴的事物,税法制定之前,它还没有出现。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当然要强制税款颗粒归仓,但执行起来未必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必公平。和别的银行朋友交流时也有同感,唯一希望,税法该改了,但改之前还得依法执行。和税务机关朋友探讨,他们不置可否。这说明,对该资产各项税的征收操作起来确实有矛盾之处。以上是个人浅见,仅供参考交流。
- 抵债资产该交税。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
扩展资料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一是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债资产 - 以资产抵债,视同销售,应该交税。
抵债资产的会计和涉税处理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税收处理
一、抵债资产取得时税收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第三条第九款“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4.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
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
1.营业税。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
2.所得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3.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 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4.房产税。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5.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 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税收处理
1.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
(2)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即: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
(3)免缴营业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4.印花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5.所得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财税(2009)57号和2011年总局25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抵债资产该交税。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以资抵债要交税,主要包括契税和增值税。详细解释如下:一、契税 当债务人以资产进行抵债,尤其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时,根据相关法规,产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契税。契税是一种在不动产产权转移时征收的税,抵债行为导致的产权变更同样需要缴纳此税。二、增值税 对于以物抵债中的有形动产,如设备、存货...
大家在非法集资以物抵债后,也是可以的。但是以物抵债并非一定可以清偿。如果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 律师 的帮助。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 人...
抵债物不营运而顺利变现的税费约占抵债值的10.82% (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如此繁多的、过高的税费,必然加重债权银行的负担。5.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抵债资产,原本就是“资不抵债”或“以少抵多”;再加上税费的扣缴,无论在账面上还是实际上,损失都是无法避免的。而有些银行又规定: “抵债资产处置...
1,您的低债房屋、土地评估价格为841万元,不管评估所采用什么方法,总之他值841万元,那就说明该资产应当按照841万元抵账,到此评估所也就完成任务了,纳税环节不应该表述,说白了,他没有这份权利;2,抵债资产相当于卖给银行,当然银行相当于买家,即使要交税应当是购货人的事情,售货人怎能承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