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 1、关于多交的税在下月退回问题
    多交的税在下月是不可以退回的。其实你要这么想:除非整个今年的进项大于销项,有留抵,不要交税,这样的情况下,你多交了的税款退不回才会吃亏。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你不必为这多交的税而心愁,其实这个月没有抵扣而多交税,在下个月抵扣,那下个月就少交税了,交税总额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提前交纳而已,没有吃亏。但必须说明的是,取得的发票自开票日起不能超过三个月的认证期限。
    2、取得的(13%) 以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13%)替代
    这是虚假行为,这样操作可是可以,但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按虚开发票、偷税处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后果可想而知。
    3、13% 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13%)的差别
    13% 税额:含税价/1.13*13%
    13%农购发票税额:买价*13%
    因而它们的价款、扣除税额的结果是不同的。
  • 1、已交的增值税在下月不可以退回,增值税是每月结算的。10月未认证的进项发票可以在11月认证,如果11月份的进项税金大于11月份的销项税额的话可以留到以后月份抵扣,同样不能退税。
    2、按税法规定不可以这样操作,被查出按偷税处理的,还要按虚开发票处罚。

    问题补充:问题3、在10月份按照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抵扣申报,11月份发票认证后,不再申报抵扣,这样一来,只是在时间上差了一个月,问题不会太大吧?
    答:不可以这样操作,明显违反税收法规,被查出损失更大。再11月份发票认证后,还是要申报抵扣的,放弃的话是通过进项转出来处理。
    问题4、这种情况是否还有其他补救的办法。
    答: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可以补救,它并没有造成损失,只是提前缴了税。

    总之,我还是劝你别想其它的办法了。因为只有违反规定的办法才能达到目的。现在做了,以后查出,那才是损失大。

    请你在百度上发我的消息,给你出个“坏”主意。
  • 1、按照您的表述的这种情形,多交的税在下月认证后不能退回企业,只能下月抵扣,如果下月销项税额小于下月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作为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2、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收购农产品应当可以用普通 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依照13%扣除率直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和销售发票是不通过微机认证的,申报时,由税务专管员审核后可以直接做进项抵扣(13%)。

    问题补充回答:收购农产品的普通 您可以在11月份申报时,经由税务专管员审核后可以直接做进项抵扣(13%)。 如果税管员认为当月开具当月申报抵扣的话(但没有这个规定),您就要求开具方作废,重新申报抵扣。
  • 两项都不可以。一、以后月份的进项税额可以留抵,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后方能用于抵扣。
  • 不要想什么办法了,否则,造成的损失更大。
  • 1.不能退,所谓“多交”的税作为留抵税额抵扣以后的销项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通过不得抵扣,否则认证还有什么意义?
    3.属于虚抵进项税额,很容易就会被发现,到时候你会后悔的
    4.没有合法的补救办法
  • 回答如下
    1。国家对于你多缴纳的税款不会采用退回的方式,只要你的企业还在经营,他们让你这个部分采用一个叫做“留抵“的方式,即以后作为期初已交的数据抵扣应缴纳的部分
    2。不行,没有认证的不被认可,除非你手上的是运费或者税务局出具的
    3。要看你的发票的出具时间来判断,因为 的认证有效期是90天
    4。退回你的供应商重新出具,然后认证申报
  • 1.
    如果你本月没有认证进项税额,那么你在申报纳税的时候,就不能累计之前和本月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你要多交税了。不过这个是可以退回的,但非常的麻烦,你到时就不止是验证那么简单了,还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比如说企业财务人员外出,与你关联企业的对应发票(对方企业记账联)的证明,还是就是要搬出企业之前的有关会计资料证明 。
    2.
    你的 不通过微机认证,当做农产品普通发票处理是不可以的。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是比较严的,哪怕是相同税率的处理,它也能说是个什么漏税偷税什么的,到时就麻烦了。另一个方面,你这样处理,牵引的会计处理也不同,如果遇到什么审计的话,也是一项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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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甲企业的当期进项税额之和,即上面提到的第(1)和第(2)部分。实际应纳增值税额=纳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108×13%-(8.1475+5)=7.7865万元 其中,设备的进项税额(8.1475万元)可以在当期抵扣,剩余的税额需在甲企业的销售前两个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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