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什么时候开始是1年的认证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什么时候开始是1年的认证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 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180天执行。
  •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360天的认证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 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增值税专票制度最早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总局文件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

  • 2、领取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一般纳税人领取,自今年3月始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比如鉴证咨询业、建筑业、酒店住宿行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纳税人都可以领取;3、用途不一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用作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什么发票给对方需要根据对方的身份(一般纳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作为企业间交易的重要凭证,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关于何时可以开始开具专票,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点,而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首先,企业需要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在成立公司后,需前往当地税务部门完成相关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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