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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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2006)的有关规定:
未同时满足下列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引入的重要概念。
在确定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重点考虑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通过比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产生的未采现金流量或其现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只有当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改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而具有商业实质。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确认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正确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规定,正确I夏分会计准则与税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成本确认的差异,对正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是至关重要的。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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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需要根据情况灵活处理。首先,若企业以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并且涉及补价,需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的情况:支付补价时,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与税费之和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时,换入资产成本与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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