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对企业税务有何影响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 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需要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和捐赠在自用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四)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及延后期应纳所得税额。所以,对存货的正确计价是准确核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重要环节。
求采纳 -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和捐赠在自用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四)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及延后期应纳所得税额。所以,对存货的正确计价是准确核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重要环节。
可能对税务筹划产生积极影响。比如,快速周转的存货可能带来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从而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此外,企业可能会通过优化存货管理,合理调整库存结构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如加速存货销售、合理申报抵扣等策略,以减少税负。
1、增值税方面:外贸企业的存货过大,其进项税额也会相应增多。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增值税,增加了税务成本。2、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过大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减少,进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导致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3、纳税调整风险:存货过大导致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出现...
企业的库存变动会直接影响到税收。例如,当企业库存增加时,可能意味着生产活动增强或采购增多,从而引发更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缴纳;相反,库存减少可能表明销售活跃或库存商品损耗,同样涉及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利用库存商品进行成本控制和市场调节的策略也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的库存管理...
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在企业所得税中扮演关键角色。不同计价法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可选用多种方法计算存货成本,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若企业实际运营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符,亦可采用此法确定存货成本。在物价快速上涨时期,企业经...
还可能增加税务负担。因此,企业会更倾向于优化存货结构,减少不必要的存货积压,从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税务风险。总的来说,对存货进行税务处理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防止企业通过囤积存货来规避税收,同时也是为了激励企业更有效地管理存货,以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