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9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筹划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涉及的管理单位自下而上包括一级母公司、二级子(分)公司、三级子(分)公司、项目部等,部分三级子(分)公司下设有四级、五级子(分)公司。由于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多为二级子(分)公司,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一般为三级子(分)公司,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内普遍存在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
相比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增值税,但这一特点也有利于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2.筹划思路
增值税的主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属管理范围内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相同的单位等措施,以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结合“营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组织模式及其业务流程调整方案,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并考虑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市场法人主体数量足够的情况下,逐步将工程施工类三级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筹划方案二、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1.筹划背景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政策不利于专业化分工,集团内各级单位均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企业将自身的某一专业板块独立出去成立专业公司,将造成增加流转环节进而增加集团整体营业税税款。“营改增”之后,以上情况将会改变。
首先,目前虽然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已经“营改增”,但建筑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外租设备时,所交易的设备租赁供应商多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挂靠公司,取得的发票主要为税务局 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手写)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之处相关进项税额难以抵扣或抵扣效率较低。
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自有工程或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建筑施工用混凝土一般存在两种采购渠道,一种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相比自制混凝土而言,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因此,建筑企业更加倾向于自制混凝土的方式。
但是自制混凝土仍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包含多家参建单位,一般由其中一家设立混凝土拌合站,像整个项目或当地其他项目甚至外部供应混凝土,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本单位或本企业直接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资质混凝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2.筹划思路
由于增值税采用了环环抵扣的计税方式,避免了原营业税层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如:考虑设立专门的片区租赁公司,可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进项发票的问题;考虑成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现场加工混凝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问题。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 - (一)选择恰当的供应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综合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从采购环节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慎重选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若承接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可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最大限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细化合同签订条款。合同条款的签订决定了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资金结算、发票取得和税负情况、税款缴纳期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细化合同签订条款,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类型、货款支付时间等。
(三)适当进行业务拆分。当前,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由集团公司与甲方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安装、施工、装饰等多个部分。
(四)对税负临界点进行测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服务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即所谓的“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材料占工程项目的金额比例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建筑企业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税额较少,则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综合税负较低。
扩展资料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同样的收入金额下,只要尽量降低成本就能带来更好的收益。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上升体现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中。
此时,如果采购人员仍按照过去的思维尽量降低成本,选择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采购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的3%税率增值税专票,就会导致本来有17%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无法抵扣,或以3%的低税率抵扣。
而建筑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提高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带来企业综合税负的上升。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纳税人类别、开具的发票类型对企业的综合税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若采购人员只关注材料价格,缺乏税务思维,企业则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上) - 更多建筑业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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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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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企业,
它享受的是所得税核定征收,
核定后的综合税率仅需:0.5%-3.16%
由于是核定征收,不用考虑成本票问题,且可以开具 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一家或者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并申请核定征收
解决建筑企业缺成本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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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举例说明:
以年收入500万为例:
增值税:500/(1+3%)*1%=4.85万
附加税:14.5631*5%=7281.55 元 (含城建、教育、地方教育附加)
所得税:500万/1.03*10%*30%-40500=105131.068
综合税率:(4.85+7281.55+105131.068)/500=3.16%
二,税收优惠地区建筑企业高额返税奖励政策
1.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70%——85%奖励返还;
2.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70%——85%奖励返还;
可叠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即不受地域的限制,全国各地的企业都能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地区的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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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管理跟上去了,税收筹划搞得好,税负就低,否则相对较高,但由于一些运费、办公用品等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所以总的情况是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园区返税政策:税收政策因地区和行业而异。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不改变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不改变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企业是以总部经济招商的模式入驻园区,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只把注册地址落在园区,用园区的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后纳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企业地方留存率70%-90%,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地方留存40%。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在金税三期、四期的背景下,企业税务安全尤为重要,在满足监管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合规经营,关乎企业当下利益,更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我国的税务法规也一定会越来越精细化,第三方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重要性会也会越来越大,笔者专注为企业提供合规、节税服务,解决企业税优痛点,为企业合规、稳健经营贡献一份力量。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哦! -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重,可以考虑入住税收优惠园区,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
以达到合理合规节税的目的。
税收优惠地区除了个人独资的核定征收政策以外还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具体的政策为:
1,增值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5%-90%
2,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 : 75%-90%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后所得税税率0.5%-2.1%,综合税率0.5%-3.16%。
4,财政奖励按月兑现,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扶持到账,总部经 - 筹划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2.筹划思路。
筹划方案二、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1.筹划背景
2.筹划思路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阳光财税) -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 建筑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调整和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筹划背景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及管理。在有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
相比营业税下的税收征管,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甚至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从而多交增值税,但这一特点也有利于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2.筹划思路
增值税的主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
(1)各级单位梳理下属管理范围内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明确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方向,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单位、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合并管理职能相关或相同的单位等措施,以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结合“营改增”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组织模式及其业务流程调整方案,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并考虑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在市场法人主体数量足够的情况下,逐步将工程施工类三级单位变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方案二、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1.筹划背景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政策不利于专业化分工,集团内各级单位均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企业将自身的某一专业板块独立出去成立专业公司,将造成增加流转环节进而增加集团整体营业税税款。“营改增”之后,以上情况将会改变。
首先,目前虽然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已经“营改增”,但建筑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外租设备时,所交易的设备租赁供应商多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挂靠公司,取得的发票主要为税务局 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用机打(手写)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之处相关进项税额难以抵扣或抵扣效率较低。
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自有工程或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建筑施工用混凝土一般存在两种采购渠道,一种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相比自制混凝土而言,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因此,建筑企业更加倾向于自制混凝土的方式。
但是自制混凝土仍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包含多家参建单位,一般由其中一家设立混凝土拌合站,像整个项目或当地其他项目甚至外部供应混凝土,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本单位或本企业直接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资质混凝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2.筹划思路
由于增值税采用了环环抵扣的计税方式,避免了原营业税层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如:考虑设立专门的片区租赁公司,可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进项发票的问题;考虑成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现场加工混凝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问题。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
以上就是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希望有帮助。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所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3%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工程总造价(不含税)×1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的差额=工程总造价(不含税)...
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一般是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会进行监管和审核。此外,建筑劳务公司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还需要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客户可以抵扣其应纳税额。营改增后,具体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这样可以确保...
总的来说,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的税率是明确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确保合规经营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一、“营改增”后收入分类核算的纳税筹划例1:河北省美集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