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1.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您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您如果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您的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您的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1.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您均应依法进行。 2.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4.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您如果非法印制发票,我们将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我们将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我们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含义 纳税申报是指您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内容向我们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您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我们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时申报是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是指客观、正确地反映您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如实申报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对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一)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含义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您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您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1.存款账号报告 您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我们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您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应按规定向我们报告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您应当在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们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您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合并、分立报告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您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我们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您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 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您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您如果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我们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 法律权利: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陈述申述权和救济权,这是他们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得以保护和体现自身利益的基础。2. 法律义务: 纳税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提供真实信息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这是维护税收秩序和个人信用的重要责任。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非...
一、正面回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1、向税务机关了解、咨询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与纳税具体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2、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权利;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权利;3、申请延期的权利,包括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法律分析: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即有义务就有权利,在纳税中也是如此。对于纳税人来讲,其拥有的权利有:(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2)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3)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4)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2)纳...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的首要义务是依法纳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设置帐簿是必须的,需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需税务机关批准。按时缴纳税款是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