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候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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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两种情况:一是新建房地产转让,一是存量房地产转让。
1、新建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其中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部分就是指“地价+获取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契税)”。
2、存量房地产转让:确定扣除项目时,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两种情况下契税都可以扣除,区别只是扣除时所处的项目不同。 - 根据《土 地增 值税 暂 行条 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又根据《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 010]22 0号 )第五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 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买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契税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予扣除。
土地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所交的契税是否允许进入扣除项目?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契税是不可以扣除的,因为契税征收的范围就包括了土地在内。。。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一条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的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