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 24号文什么时候失效的
- 新政没有出来,就没有实效。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一、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
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拆迁得来的房,正常缴税,不会加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将来出售时,会因为不是家庭少有住房而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个个...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该文件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2008年11月1日后,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山东省同样应当执行...
税法中并没有出租税这一概念,出租房产所涉及的税费种类繁多,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房产税只是其中的一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财税[2008]24号文件,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情况,不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