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问题:开办费摊销税法要求与财务制度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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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办费摊销规定 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二、财务审计将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的,所以,不需要将财务审计结果进行更正。只要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3、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依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最长可按5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有受益期限的,按照受益期限摊销;无明确受益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来摊销;无相关规定的,按照不低于5年摊销。企业的开办费按照不低于3年来摊销。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在计算所得税时,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对于开办费,尽管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其属于长期待摊性质,因此按照3年或更长年限摊销是合法的。
会计与税法对于开办费摊销规定有所不同。会计制度要求在公司成立时,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费用。然而,税法则允许在五年内进行摊销。会计处理上,开办费直接一次性计入费用。在税务处理方面,需按照五年期限进行摊销,通过纳税调整来实现。对于当年,通过计算(N-N/5/12*具体分摊月数)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在运营初期,一次性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将“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进行冲减。年终时,需对上述账目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则规定,企业在筹备期间产生的开办费,应从运营开始的次月起,在5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操作如下:若遵循税法规定,将开办费在5年内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