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应税 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应税 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
  • 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1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 1、如何纳税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缴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2、计税依据:
    第一顺序: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第二顺序:从价定率的:(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
    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账务处理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A.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B.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缴纳消费税;可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产品
    A.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的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B.不予扣除的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5、“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组成
    (1)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A.发出的用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材料
    B.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C.随同加工费支付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D.支付的收回后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2)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A.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B.支付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售价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6、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注意:(1)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4)继续生产抵税,零售不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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