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虚开发票已补交税款为什么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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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发票属于犯罪行为,需要缴纳罚款。
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 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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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 ,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 或 ,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虚开发票 - 因为虚开发票是是违法/规行为,补缴税款仅仅是补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如果补缴,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此罚款应该缴纳。因为,你补交的税款以及罚款是对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说是对你由他人虚开的行为进行的处理,而对对方的处罚是对其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的处罚,不是一回事。
由于,对方没有收入,所以只对其进行行为罚,也就是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罚款,并不涉及税款,而公司取得发票后进行了抵扣,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所以必须将已经抵扣的税款转出,补交税款。
2、至于追不追刑事责任,按规定应该追究,但因为数额不是特别大,找找人也可能不会追究,事在人为。具体规定是: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第1 条已经说了,虽然是一个案件,由于违法的主体和行为不同,所以不属于一事二罚。
4、如果税务机关移交,就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根据情况做出下一步处理措施。但是,如果能在税务局找到人,不移交的话,公安机关就不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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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被纳入刑法,但决定本身并未被明令废止;法发〔1996〕30号《解释》也未被宣布废止,因此有些内容可以继续参照适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
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 、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
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 罪 - 因为虚开发票是是违法/规行为,补缴税款仅仅是补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如果补缴,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此罚款应该缴纳。因为,你补交的税款以及罚款是对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说是对你由他人虚开的行为进行的处理,而对对方的处罚是对其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的处罚,不是一回事。由于,对方没有收入,所以只对其进行行为罚,也就是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罚款,并不涉及税款,而你公司取得发票后进行了抵扣,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所以必须将已经抵扣的税款转出,补交税款。
2、至于追不追刑事责任,按规定应该追究,但因为数额不是特别大,找找人也可能不会追究,事在人为。具体规定是: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第1 条已经说了,虽然是一个案件,由于违法的主体和行为不同,所以不属于一事二罚。
4、如果税务机关移交,就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根据情况做出下一步处理措施。但是,如果能在税务局找到人,不移交的话,公安机关就不会处理。
因为虚开发票是是违法/规行为,补缴税款仅仅是补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如果补缴,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1、此罚款应该缴纳。因为,你补交的税款以及罚款是对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说是对你由他人虚开的行为进行的处理,而对对方的处罚是对其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的处罚,不是一回事。由于...
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不知道对方是虚开),只补税不罚款不交滞纳金,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善意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补缴税款的,使国家损失得到弥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虚开发票是是违法行为,补缴税款仅仅是补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如果补缴,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法律分析:虚开发票行为,如果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如果在开庭之前补缴税款,是可以争取到的量刑酌定从宽情节。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被定罪处罚,未达到额度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论虚开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只要是虚开发票,就应当补缴,补缴后可考虑酌定减轻量刑。二、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