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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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5. 计算退税额:最终确定的退税额为应纳税额减去已缴税款和特殊扣除后的金额。综上所述,退税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上一年度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但有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等情况,以及没有受雇单位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法律分析】:退税的要求:1、年度清缴中个人所得不足六万,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2、纳税人享有专项扣除或专项附加扣除,但在预缴时没有进行扣除,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3、如果特许权使用所得满足清缴年度适用的预缴比例,已经超出综和所得税年度适用税率,可以申请退税。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税:1、平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年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的。2、符合专项扣除标准,在预缴税时为进行扣除的。3、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通过年度汇算 税前扣除的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
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
法律主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申请个税退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年收入不足六万元,但已经缴纳税款的;2.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但在预缴税时未进行扣除;3.因特殊情况造成前后税收优惠不同的;4.没有受雇单位但取得劳务报酬的。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