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税务稽查的增值税交不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急求]税务稽查的增值税交不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这是对方的责任!和人锁关系 !补税后,不用交的!看看下面

      防范偷逃增值税的稽查方法
      来源: 作者:
      随着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的偷税手段向日常账务处理转移。根据日常稽查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偷逃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九种手段,稽查部门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稽查。
      一、账外式。即偷税单位将某些附产品、边角废料或随产品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物租金、代收代垫款项等价外收入不上账,或开具内部收款收据收取,隐瞒应计税收入;或将上述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往来科目、管理费用科目、财务费用科目等进行核算,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其特点是隐蔽性强、偷税数额大,被查出后又以种种理由进行诡辩。
      稽查应主要采用抽查法、顺查法、核对法、查询法、观察法等进行核查。
      二、假票式。如一些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为偷逃增值税随意降低原材料的购进价格而提高运输费用,要求原材料供应商使用产品运输发票进行材料供应结算,导致原材料供应商只需缴纳少量营业税而偷逃了增值税。而购进单位也可按运输发票提取7%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大于4%或6%的比例),也同样偷逃了增值税。
      稽查应主要采用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推理法、盘存法等,重点核查原材料科目、管理费用科目、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等。
      三、现金式。即偷税单位用现金直接购进商品,并隐报进货、销售等情况。
      稽查应采用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盘存法等,对银行存款科目、往来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虚列式。一些企业在享受税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即将终了时,为了多退回一些税款,将还没有入库的和没有生产的产品,虚列产品入库,并在无货可发的情况下随意虚转销售,虚增销项税金;或者对当期的进项税金不及时抵扣,增大销项税金从而达到逃税目的。这种形式多见于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即满且效益较好的企业,具有偷逃税额大,税种多的特点。
      稽查应主要采用全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比较法、盘存法等,重点对产成品、在产品、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进项税金抵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查征。
      五、白条式。这种形式多见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农产品收购单位。如购进商品不凭发票付款、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用“白条子”提进项税金等等。
      稽查应主要采用全查法、核对法、查询法等进行查实。
      六、挤摊式。即偷税单位将不应由应税产品、应税项目负担的进项税金用于抵扣,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挤摊的项目主要有:基建及固定资产和其他用于缴纳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等。其特点是将混合销售、兼营行为进行混淆,对应税和非应税项目不予划分。
      稽查应主要采用全查法、核对法、分析法、观察法等,主要检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划分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预提式。即偷税单位在生产经营较好的情况下,将尚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金用于抵扣,如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未付款、生产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未入库时即进行抵扣,造成虚增进项税金,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其特点是随意性大、财务核算较乱。
      稽查应主要采取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盘存法等,主要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科目,注意进项税金抵扣的时间及条件要求。
      八、划账式。某些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对外投资或赠送他人,不作销售,而是通过账务处理,直接进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短期(长期)投资、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特点是对视同销售含义予以混淆。
      稽查应主要采用抽查法、核对法、查询法、盘存法等,主要检查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注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贷方的对应科目内容。
      九、以物易物或以务易物式。如某甲商业企业将一定数量的商品出售给某乙商业企业,以“应收款”入账,而不作营业收入。不久乙商业企业又将同等价值的不同商品出售给甲商业企业,甲商业企业冲减“应收款”。而乙商业企业也同样作增减往来记账。从而甲、乙两商业企业都偷逃了增值税。这种形式多见于供销、商业企业及提供修理、委托加工的行业。其特点是有意混乱销售的含义。
      稽查主要应采用全查法、核对法、查询法、分析法、观察法等,注意往来科目和库存商品科目等。

      阅读: 41 次 编辑: icefire 发布时间: 2001/07/23

      [参与讨论] [推荐给好友] [大 中 小] [
  •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被税务稽查需要补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还应当同时补交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所以,题中情况,需要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回答者:acco125125 - 总监 八级 11-19 16:47

    关于楼下 回答者:wttttt - 同进士出身 七级 11-19 20:34 的回答。

    根据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的税款。

    所以,只要纳税人交纳了上述三税(除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的,包括因各种原因补交的,都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交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意,你题中是否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遵循上述税法的规定,不能以你公司是由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查处补交税款为由,不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里,两税费的补交与是否由纳税人的责任而引起的无关。纳税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交纳了三税,就应当相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楼下 回答者:zhangnancom - 秀才 二级 11-20 20:39
    和 回答者:ad_rl - 魔法学徒 一级 11-20 21:29
    的回答。

    在国税与地税分署办公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补交了增值税而未同时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但是,出现这些情况,并不是税法所允许和认可的。你可以咨询地税机关,但注意,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此类问题必将得到解决。如果今后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补征要求的,你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税法责任,如滞纳金等处罚。

    所以建议你,慎重为之!
  • 原则上应该交。但是因为国税、地税各管各,所以国税是不管这个的。地税有的管有的不管,同意楼上意见去地税问问比较妥当。
  • 象这种情况是需要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不管是何种情况,只要交了增、营、消税,都要交相应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但如果有罚款或加收了滞纳金的,则罚款和滞纳金部分是不需要交的,这个问题在《 税务》杂志上刊登过,可惜我忘了在哪一期上,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你可以查一查。好象是在去年或前年的杂志上。
  •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根据税法规定,这是应该补交的,甚至你公司还应该接受国税局的税务处罚。虽然增值税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前者由国税局征管,后两者由地税征管,补了增值税不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地税局要查出这个并不是很难的事,请大家还是要慎重一点。
  • 你的问题我们单位也遇到了,看了楼上的回答好象都没往点子上说,上一次我们补缴了国税后,直接作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没有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我们财务科长去地税也问了,他们说不用补了,我们就没补,我建议你还是去地税问问比较好
  • 据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的税款。

    所以,只要纳税人交纳了上述三税(除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的,包括因各种原因补交的,都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交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意,你题中是否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遵循上述税法的规定,不能以你公司是由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查处补交税款为由,不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里,两税费的补交与是否由纳税人的责任而引起的无关。纳税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交纳了三税,就应当相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1. 应交税费的确认:当企业收到税务稽查的结果通知时,需要根据通知内容确认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这部分税款作为企业应当缴纳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应被记录在“应交税费”科目中。2. 会计分录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会根据企业的会计政策和税务稽查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稽查税款可能涉及...

  • 一、应交税费科目 税务稽查后,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都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二、税务稽查对应的会计分录 税务稽查结果可能导致企业需补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等。这些金额在会计分录中会有明确的记录。例如,补缴的税款会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滞纳金或罚款则...

  • 稽查补税需要补什么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一般税务局通过稽查发现企业有少交或者漏缴某些税费的,就需要补缴对应的税费。比如稽查局发现企业购买了 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就要补缴增值税及其对应的附加税。

  • 在税务稽查中,针对增值税的补缴,通常需要涉及地税局的附加税金。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旦国税局完成对其增值税的检查,可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操作。为了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应当在财务系统中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即“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这个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并调整在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