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票需要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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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方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 票不需要认证。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 票不需要认证。
相关规定
2014年5月申报起,CTAIS系统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相应的进项税金进行了监管,对通知单对应进项税金填写规定如下:
一、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本期开具对应通知单的,在所属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分别将“通知单”对应的进项税金填写在“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及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购货方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货方收到销项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因为你在税局开具红字通知单时,税局就把这部分负数税额记录在税务系统里了,你在税局出具红字通知单单月直接根据红字通知单做帐,红字发票收到后附在凭证历久可以了。
销项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所有的销项发票,都不需要认证;只有进项发票才需要认证,进项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销项负数发票,所谓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是企业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等业务时,冲减销售收入的合法凭证。对负数发票管理,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销货方纳税人开具的负数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合法依据进行审核...
负数不必再拿去认证了,直接用红数冲减原采购分录即可。但是有一点特别的:税金要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来冲消。通知单要附在冲消的凭证后面。次月报税的时候,要把这笔转出税额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转出”处。
收到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企业拿到负数发票,直接在通知单所属月份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就行,原发票也不需要退回给销售方。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的原因主要是,在去税局开具红字通知单时,这个负数发票就已经被税局记录在税务系统里的,所以我们只需要直接拿来做账就行,...
不要认证的,自己保管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