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职务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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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设置与总会计职务重叠的行政副职
《总会计师条例》第四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这样做是防止干扰总会计师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如: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副总会计师等。《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四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
对于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主要应由单位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规定;对于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会计师问题,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干部配备受人员编制、职位设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定,对此另有管理规定,也不宜再由《会计法》决定。第二,《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
解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一个单位设置了总会计师,就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总会计师条例》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D项确实是错误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就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