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接受政府项目补助款,怎么做会计凭证呢?需要交税吗?

请问,接受政府项目补助款,怎么做会计凭证呢?需要交税吗?
  • 政府补贴收入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家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企业在相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项目款,如果是对已经发生费用的补助,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项目款,如果是对将来发生费用的补助或者是与资产有关的补助,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

  • 收到补助款时做账,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使用时作账,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作分录,借:专项应付款,贷:递延收益.使用期间折旧时作分录,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贷:累计折旧,时根据应确认的收入,作分录,借:递延收益,贷: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企业以发生费用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长期资产(如购买固定资产)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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