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留抵增值税不予退税但是否可扣除?

注销时留抵增值税不予退税但是否可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清算注销时,若仍有存货未销售,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被全部抵扣的,该存货相应的进项税额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予以补税。当然,若存在留抵税额的,该留抵税额也不能办理退税。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清算注销前100万元未销售的库存商品不需转出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补税,留抵税额8万元不能申请办理退税。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A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不能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 如果有税收抵免,则不能退还税收抵免.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注销前未清销的未售出库存100万元前,无需转移进项税额,也不能申请退税8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除企业所得税和可允许扣除的价值外,企业产生的所有税费及附加准予征收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法律主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指导期内注销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转出进项税,其留抵税额不退税。因此,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不予退税。法律客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

  • 一般而言,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不善等终止经营活动办理注销,通常不予退还留抵税额。但企业因异地搬迁办理注销时,原则上可继续抵扣。若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注销,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继续抵扣。然而,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办理税务注销,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自202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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