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货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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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
颁布时间:2009-3-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时,其企业所得税处理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具体如下: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并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原有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这时,企业可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没有上述重置或改良固...
总结: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遵循(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清理损失―有关费用支出)原则。对于无重置计划的企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有重置计划的企业,扣除固定资产支出后的余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分析上述文件内容,有助于明确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11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需要按照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种方式是,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