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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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四、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3)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其他的部分征税不变;(4)月营业额在10...
(1)月营业额如果在2万元以下的话,在缴纳的时候是0%;(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3)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百分之0,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百分之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 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明确。
法律分析: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