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登记发行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登记发行
  • 1、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税控系统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须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的手续。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2)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购“金税卡”、“IC卡”后,持以上有关证件和IC卡及金税卡到到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发行事宜,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主管防伪税控的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时,将发票的起止范围及购买数量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也将有关这些发票流向信息记录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3、防伪税控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属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应由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其“税控IC卡和金税卡”予以发行;市州所属直属企业应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其“税控I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其它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由所属县级国税局对其进行企业发行。

  • 对于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首先,税务机关会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计划,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登记信息,待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若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并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新纳入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需报缴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未纳入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

  •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三条...

  •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认定和登记 (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与管理 (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清理缴销管理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申报纳税和认证抵扣管理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由四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建的,它们分别是:1. 税务发行子系统:这一子系统承担着核心职责,负责向下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发放税务信息,以及对下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的初始化设置。2. 企业发行子系统:它的功能聚焦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主要是对企业的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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