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补缴社保要不要缴交滞纳金啊?税率是多少?谢谢

请问补缴社保要不要缴交滞纳金啊?税率是多少?谢谢
  •   根据《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均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
      2.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1)在企业版中“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2)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
      (3)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4)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5)在导出补缴报盘文件的同时,四险应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应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3.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补缴信息全部成功时,社保系统生成补缴明细表,同时计算出滞纳金。申报时如存在错误的记录,则社保系统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三、补缴收款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打印《补缴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业务岗、财务岗各留存一份。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银行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报补缴时,采用银行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均可申报补缴。
      (二)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申报补缴成功后,须当日到财务岗缴费,如当日未到财务岗缴费的,须重新进行申报补缴、重新计算滞纳金。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四)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可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或从网上申报系统下卸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险种的缴费人员类别、正常参保险种等补缴参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 要的。
    以北京为例:
    根据《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8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8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8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扩展资料:
    社保补缴算连续
    参保人员从参加社会保险之日算起,就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那么中间有欠费的属期,补缴之后,个人缴费流水没有间断,个人缴费年限自然就连续计算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社保
  • 要缴交滞纳金
    根据《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扩展资料:
    补缴收款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打印《补缴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业务岗、财务岗各留存一份。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银行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报补缴时,采用银行卡一种收款方式。
    参考资料:社保滞纳金_百度百科
  • 北京补交社保不须要缴纳滞纳金,全国其他地方也一样,如果有人给你说完补交迟纳金,肯定是骗你的,小心上当。
  • 一句话总结:补交2011年7月以前的社保不需要交滞纳金,如果补缴的是2011年8月份以后的一定要有滞纳金,而且万分之五。
    我是在2013年2月26日补缴完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社保。
  •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社保中断后,如果再次参加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即可,不需要交纳滞纳金。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而补缴的,需要交纳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 企业需按期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若漏缴必需进行补缴,同时需支付滞纳金及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短息通常约于6%至8%之间。滞纳金计算公式如下:滞纳金=每次应缴社保费 × 未缴期限 × 每日千分之五。【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 1、社保补缴是有滞纳金的,且滞纳金可不少。2、根据《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补缴社保时,通常不会收取滞纳金。补缴的费用主要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本金是依据规定的缴费基数来确定的。利息则是指在按时缴费的情况下,这些本金本来应该产生的利息,通常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利息的计算方式与银行存款利率有关,具体而言,它反映了资金在应缴纳社保费用期间未能及时到...

  • 如果已经离职,中间出现断缴,那如果要补缴就需要缴纳社保滞纳金。欠缴的月社保费和欠缴天数决定滞纳金的高低。计算公式为:每月社保费x欠缴天数x万分之五等于所需缴纳滞纳金。计算起止日期分别为,欠缴社保费收款月的次月1号和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欠缴天数计算为:欠缴起止日期相减,然后再加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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