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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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 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 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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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
  • 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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