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且已归还,会计出纳有什么责任?

如果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且已归还,会计出纳有什么责任?
  • 还了就没事了,不关会计的事,但这样对会计不利,如果工商来查,就糟糕了!最好你能掌握老板挪用公款的证据,到时做为脱身之用
  • 挪用公款与公款私存的的区别在于挪用目的和被挪用款项的使用对象。如果是为了个人使用或用于个人或他人使用这就是挪用公款罪,如果是为了该款的所有单位的利益用于该款的所有单位,则是公款私存。前者是触犯刑法,要受到法律惩罚;后者是违反财经纪律,给予行政处分。但如果私存的是应当以放给村民的救济款、补偿款是为了将来的私分挪用,或是集体收益为了偷漏税而私存等,也是犯法的。

    我这里有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9号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 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如有合规部门查到就会负连带责任,责任大少看挪用的数额大少,大的难免坐牢,小的革职查办,查不到,就没事咯!
  • 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且已归还,会计出纳负有监管不严、工作失职的责任,不会负有型事责任。
  • 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且已归还,会计出纳负有监管不严、工作失职的责任,不会负有型事责任。
  • 如果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他有签批权,并且出具了借款单或收据之类的凭证(他必须在上面签字),给出纳没有关系。如果不是这样,可以认定出纳为同犯。虽然归还了,如果其他股东追究,出纳肯定应承担责任的。
  • 现在一般的企业负责人挪用公款,会计出纳应该没什么关系,必竟会计出纳是领老板的工资,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应该是要负责任的吧
  • 只要还了 就好多了 会计的责任就少很多的
  • 最严重后果是记过或者解除合同
  • 没有责任的
  • 渎职,要看是否有人追究
  • 没太大问题
  • 有一定的责任,具体要看什么情况了,看会计出纳履行了什么手续
  • 已经归还了··没有人说的话··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吧···
  • 看情况 知情的情况下应该比不知情的责任大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