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犯罪的惩治有哪些?
- 防范和治理税收犯罪,是一项涉及到税制改革能否正常进行和我国经济建设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针对我国目前税收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采取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刑事的等多种相应的措施,予以综合治理。
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则是惩治已经发生的税收犯罪的重要举措。
法律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惩戒作用不明显,力度不够,就不足以抑制迅速增加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首先应在五法上解决打击不力的问题。长期以来,关于对违反税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121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规定的不足日见明显。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与税收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法定刑偏低;仅规定偷税罪和抗税罪两个罪名,不能涵盖各种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抗税犯罪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如扩大了税收犯罪的主体范围,注重了罚金刑的适用,变原来刑事法律中采取空白罪状规定偷税、抗税罪为叙明罪状等等;而且还增加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两个新罪名。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体现了严惩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有关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精神。这两个法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税收犯罪的立法更加趋于完整和细致,为惩治税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后,在查处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利用发票的犯罪等税收犯罪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有关法津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执法方面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的错误。对已经查出的税收犯罪案件要坚决依照《补充规定》予以定罪量刑,绝不能以补税、罚款代替刑事处罚。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有法不依、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税收犯罪活动的蔓延泛滥。因此,必须彻底纠正这一错误,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加大对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还应建立健全税务警察机构和税务司法机构等专门机构,保证对税收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处置。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税务警察力量和机构,对税收犯罪主要由在人民检察院内设立的国税检察室和地税检察室行使侦查权。税务法庭或税务审判庭的建立正逐渐向全国推开。这些税务法庭或审判庭除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税收犯罪案件外,还受理税收行政案件、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等。税务警察机构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税务司法机构也才在部分省市地区建立,正处于摸索阶段。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税务警察机构和司法机构,以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进行一定的试点。
税收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单靠税务机关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同样,治理税收犯罪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和综合工程,必须要与公、检、法、司、工商、银行等部门加强合作,紧密配合,形成打击税收犯罪的合力。199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国家海关总署六个部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机关发布通知,要求在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加强配合与协作。在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中,公、检、法、司、税务部门也多次召开联席例会,商讨对策,共同打击这类犯罪。此外,还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税收犯罪予以检举、揭发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税收犯罪线索。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参与对税收犯罪的综合治理,就会形成联手护税的良好社会风气,税收犯罪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惩治。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从重从严惩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知法懂法意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扬正气,教育大多数纳税...
税收处罚措施主要分为税务处罚和财政局处罚两种。税务处罚包括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会超过欠税款的1倍。此外,偷逃税款的罚款范围为税款的0.5至5倍。财政局针对财务人员的处罚则更为严厉,一旦违规,5年内不得从事财务工作。若涉及刑事犯罪,处罚措施也相应升级。对于首次违法犯罪,只要能缴纳...
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对直接责任人处3~7年不等的 ,不过,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后,积极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在接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除非是5年内因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偷税漏税税收处罚标准是什么?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