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作调整?

为什么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作调整?
  • 成本法下核算的情况包括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性控制。
    第一种情况,换种情况理解就是投资之初没有公平市场价格的一种另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投资单位不宣告发放股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左右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分配,所以也不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实质性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被当作是一个整体,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做调整,而是在合并报表的时候运用权益法确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扩展资料:
    处理特点: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

  • 成本法下核算的情况包括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性控制。
    第一种情况,换种情况理解就是投资之初没有公平市场价格的一种另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投资单位不宣告发放股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左右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分配,所以也不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实质性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被当作是一个整体,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做调整,而是在合并报表的时候运用权益法确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 成本法下核算的情况包括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施加重大影响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实质性控制。
    第一种情况,换种情况理解就是投资之初没有公平市场价格的一种另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投资单位不宣告发放股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左右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分配,所以也不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实质性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被当作是一个整体,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做调整,而是在合并报表的时候运用权益法确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扩展资料:
    处理特点: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

  • 在本成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和亏损投资单位均不作帐务处理,只有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都要进行帐务处理
  • 第一种情况,换种情况理解就是投资之初没有公平市场价格的一种另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被投资单位不宣告发放股利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左右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分配,所以也不用进行帐务处理。第二种情况,实质性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被当作是一个整体,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不...

  • 成本法下只有增加、减少投资才会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因为成本法并不考虑子公司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这是权益法核算的内容。对于成本法,只要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母公司即视为实现投资收益。当然如果取得投资时支付对价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应当作为一项应收而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种处理是和...

  • 结论是,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不会直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成本法关注的是投资的原始成本,而不关注子公司利润的变化。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母公司才会将其视为投资收益,这体现在会计科目“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的变动中。如果投资时支付的对价包...

  • 因为成本法并不考虑子公司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这是权益法核算的内容。对于成本法,只要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母公司即视为实现投资收益。当然如果取得投资时支付对价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应当作为一项应收而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种处理是和金融资产相同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归属于金融资产...

  • 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企业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时垫的,实质上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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