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已开专票跨月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照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法律主观:1、在疫情期间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法律客观:《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
在疫情期间,为应对疫情而采购的医疗卫生材料、药品及医疗设备,以及提供的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均免征增值税。这是为了支持医疗卫生领域在抗击疫情中的重要作用。2. 防疫物资捐赠 对于捐赠的防疫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测温设备等,也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共同抗击疫情。3. ...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