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票怎样抵扣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
新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出台后结合增值转型,对 的取得与抵扣做了部分修改与变动。现结合新出台的相关条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与抵扣做简要解析。
《 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相关法规解析:
1、一般纳税人购买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均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无法取得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扣除。如取得的普通发票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关于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买交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等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因建造厂房、构筑物等不动产形成购买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做为抵扣的依据。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全面调整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 时在抵扣时注意问题:
1、抵扣期限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已被国税函〔2009〕617号文废止)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开具的90日,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及时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及时做帐务处理申报抵扣,。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比对抵扣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中规定:“(六)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凭证的当月是不能够抵扣的,需要等到主管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的月份,才能做为进项税额抵扣。
3、收购农产品时企业在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收购农、林、牧、渔、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使用中企业一般是按自行收购、自行开具、自行计算进项抵扣的办法操作。但有的企业因操作不当,造成不能及时抵扣或不允许抵扣的现象,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要注意使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的,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否则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其次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收购农产品并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另外,在按规定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应逐栏逐项填写,防止因项目填写不规范、不合法而影响进项税抵扣。
4、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1)货运定额发票不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4]54号)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利用自备车辆运输销售自有货物,去税务局 的运输发票,收到运输发票一方不能做进项抵扣。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运输劳务的,可以到税务机关 运输发票。”有些单位利用这一条进行税收筹划,在用自备车辆运送本单位自产货物时,将运费从货款中分离出去,到税务机关申请 运费发票,自已交3%的营业税,对方抵扣7%的进项税额。这种筹划方案实际是不可行的,不但地税部门在 票时要按次征收营业税,国税还会按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取得发票一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所以对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买货物的纳税人,如取得的是运费发票,或者即使是就运费部分单独开具运费发票,那么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还会因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受到处罚。 -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业增值税可以拿油票增值税和运输税票抵扣。
- 抵扣增值税:
只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票面记载“增值税”计入“增值税-进项税”,要抵扣的当月到税局认证,月末申报增值税时,填载相应的进项税金额,即可在所属月份销项税额中扣减(此部分)进项税,得出当月应(补)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