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税可以免征收,是否有这么一个政策

教育费附加税可以免征收,是否有这么一个政策
  • 免增值税同时免附加税。
    有一种情况例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交纳附加税。附加税费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既然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就自动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扩展资料:
    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 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
    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参考资料:
    通知- 政府网
    两项税费问题答问- 政府网
  • 相关法规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这几个小税种,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三、会计处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会计处理如下:  
    (一) 1月份会计处理  
    1. 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 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 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 2月份会计处理  
    1. 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35  
  • 免增值税同时免附加税。有一种情况例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交纳附加税。附加税费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既然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就自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 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

  • 根据这个政策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单位收入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免教育费附加的。

  •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

  •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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