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有何特殊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有何特殊规定
  • 这个问题不是三五句话能解释透彻的,给你三个文件可以解决,参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极其《实施细则》,还有国税总局公告2016第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对此,《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经有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

  • 第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时,需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此税种需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并进行预售或销售后,按逐渐减少的模式缴纳,直至销售完毕,纳税义务随之终止。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企业应特别关注计税依据和纳税...

  •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选项ACE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

  • 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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