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怎么办能改吗

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怎么办能改吗
  • 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
    是不可以修改的
    可以将这张发票作废或者开红字发票
    然后重新开
  • 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是不可以修改的。没法修改或者出具其他说明性的文件来修正。
    1、当月的,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后,作废了重开。 跨月的,已经交给购货方了,那么请购货方出具一份拒收证明,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后,申请开红字发票,冲减掉原来错误的发票后,重新开正确的。
    2、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4、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5、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不能改。没法修改或者出具其他说明性的文件来修正。
      当月的,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后,作废了重开。 跨月的,已经交给购货方了,那么请购货方出具一份拒收证明,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后,申请开红字发票,冲减掉原来错误的发票后,重新开正确的。
  • 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发票作废或者开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日期、数量以及协议价格。每一张发票都有独一无二的流水...

  • 纳税人识别号开错,只能作废重开。无法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作废发票的,先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号开错,必须作废重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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