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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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应确认收入;没有收入,自然也就涉及不到所得税的处理。但是回购价格大于原来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签订合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其他应付款
回购的差额: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商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财务费用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相反,回购价低于原售价时,遵循谨慎性原则,不计提财务费用。以甲公司案例为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1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约定5月31日以1100000元回购。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库存商品 贷: 发出商品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售后租回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
在税务上,发出商品时确认销项税,购回商品时确认进项税,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加计发出商品时税法上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现做会计分录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 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记录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
售后回购,所得税规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按融资行为处理。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这一捆绑交易并没有规定按融资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对这种交易增值税与营业税税务处理不应考虑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