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哪些税费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哪些税费可以抵扣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营改增之后,按简易征收3%的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不可以。       简易征收(营改增办法中叫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指的是全额,即以全部销售收入为销售额,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如果自来水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给用茄灶户收取水费10000元,则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就是10...

  • 对于接受方或购买方来说,无论开票方或销售方是如何征收方式,只要是取得的是专票,经认证后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营改增后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一些不符合规定抵扣的还是不能抵扣的。以下情况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 (三)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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