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跨地区分公司税务问题

请教跨地区分公司税务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因此,跨地区的分公司,不管独立核算与否,分公司应交的流转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各税就地缴纳,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就地预交税款,年度终了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

  • 分公司所得税应该由母公司汇总缴纳!如果是子公司,则在归属地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如果AB区都在一个市,原注册地址还保留,即使增加一个或数个经营场所,也不用做变更.继续在原来的A区缴纳税费.但是有的事情还是需要和户管员多做沟通.

  •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从上述规定...

  • 你们分公司在广州,一般来说都是按照当地的规定来交税的。按时申报和备案这些应该是需要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当地的你的主管税务机关问一下吧,尤其要问你们的专管员。关于这方面,我也不是太清楚。希望你能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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