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土地增值税应该记哪个科目呢?

请问土地增值税应该记哪个科目呢?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

    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 1、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土地增值税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2、非专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如果土地增值税是因转让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产生的,则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土地增值税通常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如果...

  • 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土地增值税科目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1、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计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计入“营业税金”科目,股份制企业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对于非专营房地产开发...

  •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2、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

  • 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详细解释如下:土地增值税是企业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时,所获得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土地增值税有特定的会计科目进行记录。当企业发生与土地相关的交易并产生增值时,需要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在企业会计核算是,这部分应...

  • 1、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股份制企业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2、对于企业转让其已经作为固定资产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其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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