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包括国有企业采购吗

政府采购法包括国有企业采购吗
  •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包括国有企业采购,相关法律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 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 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
    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已经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尽管国家仍是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已被割断。
    这类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相比,除了资本成分不同外,其他方面与私人企业并无二致。它们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其在市场竞争的表现。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压力面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在进行采购时也必然会从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出发,做出明智的商业判断,从而实现采购行为的合理化,因此无须法律另加关注。

    拓展资料:
    政府采购(政府行为)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 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政府采购
  • 国有企业其职能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所不同,出于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考虑,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采购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
    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已经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尽管国家仍是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已被割断。
    这类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相比,除了资本成分不同外,其他方面与私人企业并无二致。它们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其在市场竞争的表现。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压力面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在进行采购时也必然会从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出发,做出明智的商业判断,从而实现采购行为的合理化,因此无须法律另加关注。
    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资本将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原有国家财政投资外,商业贷款、私人资本,甚至外国资本将逐渐进入国有企业,并成为其资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在节约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将会极其微弱。
    最后,随着中美、中欧关于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顺利结束,我国入世的进程已明显加快。虽然《政府采购协议》只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不是加入世贸的必然要求,但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告诉我们,与WTO其他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
    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已经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尽管国家仍是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已被割断。
    这类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相比,除了资本成分不同外,其他方面与私人企业并无二致。它们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其在市场竞争的表现。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压力面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在进行采购时也必然会从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出发,做出明智的商业判断,从而实现采购行为的合理化,因此无须法律另加关注。

    拓展资料:
    政府采购(政府行为)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 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政府采购
  • 目前不包括。我国正在进行加入WTO的GPA(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其中会涉及到国有企业。

    以下内容请参考:
    《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采购主体范围主要是指公共部门,既有政府机构又有公用事业单位。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立法上的这一缺憾,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造成了严重障碍,而且与国际惯例也严重脱轨。
  • 你要从资金来源区分:
    1)属于财政性资金,则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识用于《政府采购法》。
    2)非财政性资金,不受《政府采购法》限制。
    例如:国有企业自有资金采购一批空调,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流程及规定进行招标。也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也可以直接购买,不采用招标(但须经得起审计等部门的考证)。
    希望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
  • 不包括。只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一般是财 款的才算

  • 摇号箱内粘乒乓球!罚款2万、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此次工程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以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供应商进入竞争性谈判环节。

    而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本意为加强廉政建设的公共财政制度,此次在资格预审抽签环节中被爆出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弊行为也昭示:部分环节的低透明性容易为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存在较大的廉洁风险。
    1、随机抽取在资格预审中公平吗?
    在政府采购领域,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最初仅用在邀请招标方式中选择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来慢慢扩展至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资格预审。此次“摇号乒乓球上紧贴双面胶”事件,便发生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

    在竞争性谈判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既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也支持采购方直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但由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往往分类笼统,随机抽取仅能满足通用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将发布公告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做法:在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随机抽取进入谈判环节。
    而随机抽取作为意在探索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权力寻租、拿标受贿等问题的创新方式,唯有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方能实现自身的科学性。正如四川省财政厅于6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强调,为保证资格预审制度下现场随机抽取方式的公平公正,一方面宜采取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不宜采取信封抽取、编号随机抽签等容易舞弊的抽取方式;另一方面宜实行电子化、自动化的随机抽取,不宜人工抽取。

    事实上,已有地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方式作出了更严苛的规定。如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而是否要推广取缔随机抽取,还有待实践检验。
    2、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何以成为廉洁风险重灾区?
    在政府采购领域,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可谓腐败高发地。以“摇号乒乓球上紧贴双面胶”事件为例,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存在以下典型薄弱环节:
    从采购方式看,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类。相对于非招标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采购中的公开招标方式具有更大程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通常被认为是政府采购防治腐败的有效采购方式。在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中,宜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从信息公开看,此次事件中代理机构要求到场的公司交完资料及签到后必须马上离场,这为暗箱操作留出了空间。而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从代理机构看,代理机构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其与供应商甚至是采购人相互勾结、作为某一方利益代言人非法操作的现象时常存在。在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中,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强化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管与事后惩处。
    3、政府采购廉洁风险防控初探
    政府采购反腐败不仅在于事后惩处,更在于平衡好三方主体的责任、权力、利益,建立起防腐败长效机制。
    首先,应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健全廉洁风险管理体系。如围绕信息公开,财政部先后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都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建设。

    其次,应通过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强化来自监察和审计部门以及公众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应优化内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另外,应积极应用经济手段实现廉洁风险管理。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便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提供了经济制约。
    不难发现,奉行“形式公平”的随机抽取法仍给廉洁风险留下了空间。在工程投资不大、工期较短、工程内容比较单一、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能够准确计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法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还算平衡。在此范畴之外,各地还是应该积极创新,为政府采购创造更加公平的形式与环境。
  • A. 个人,企业,公司均不可以成为政府采购主体。
    包括私人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都不可以。
    B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才可以。
  • 法律分析:国企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其职能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所不同,出于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考虑,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采购未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过现代...

  • 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执行?答案是可以。首先,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范畴,因此并不直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内。这表示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不受该法律直接约束。然而,鉴于我国目前尚未专门出台针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企业可以依据...

  • 不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在政府采购法立法时没有纳入调整范围,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所以并未纳入。从国有企业采购部门了解到,政府采购法不适用国企采购,招标投标法管不住不招标的国企采购行为,国资委也鲜会考核国企采购绩...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定义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主体仅限于上述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因此,目前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然而,实际情况中,为了降低风险,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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