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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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即自产自销),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对于消费税四个方面的应税行为,消费税规定了以下四个环节: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交付消费品的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环节。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进行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
1、烟;2、酒及酒精;3、鞭炮和焰火;4、化妆品;5、化妆品;6、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下:1、烟;2、酒及酒精;3、鞭炮和焰火;4、化妆品;5、化妆品;6、护肤护发品;7、汽油;8、柴油;9、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汽车轮胎;11、摩托车;12、小汽车;13、高尔夫球及球具;14、...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分析:1、目前国内缴纳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有14类,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将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同汽油、柴油...
一、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法律分析: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目前国内缴纳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有14类,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将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