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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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 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后续管理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中有着严谨的规定。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需设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关注支付款项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必要时,税务机关会核查企业的相关账簿,着重于股息、利息、租...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税源的精细管理。首先,根据第四条规定,当扣缴义务人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所得相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手续,完成扣缴税款的登记手续。针对每一次新的业务合同签署(包括修改、补充或延期)...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本办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 政府签署的各类税收协定(包括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制定,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非居民企业的定义在本办法...
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款扣缴登记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针对第五章中提及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条款来处理此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主要涉及了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首先,第七条强调了扣缴义务人在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时,应在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包括到期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需在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完成税款的代扣与上缴。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