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的会计科目有哪些,它应缴的税有哪些,税率是多少

建筑公司的会计科目有哪些,它应缴的税有哪些,税率是多少
  • 建筑、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税目、税率
    发表于:2005-11-2 来源:熊强
    一、营业税征税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4条、第5条。纳税义务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 第4条。 纳税义务人: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2.13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四、房产税(内资企业适用)征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五、城市房地产税征税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5条、第6条。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1、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3、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4、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六、印花税征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 纳税义务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印花税税目税率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 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七、土地增值税征税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 。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八、土地使用税征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九、契税征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纳税义务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征收。
  • 一、营业税征税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4条、第5条。纳税义务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 第4条。 纳税义务人: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2.13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四、房产税(内资企业适用)征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五、城市房地产税征税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5条、第6条。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1、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3、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4、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六、印花税征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 纳税义务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印花税税目税率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 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七、土地增值税征税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 。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八、土地使用税征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九、契税征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纳税义务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税范围和计算方式: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征收。
  • 建筑会计需要这些会计科目:1、资产类:材料成本差异,现金,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库存产成品,待摊费用,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票据,拨付所属资金,应收帐款,固定资产,坏帐准备,累计折旧,预付帐款,固定资产清理,内部往来,临时设施,备用金,临时设施摊销,专项工程支出,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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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行业的会计科目及账务有:成本的账务处理、发包工程的有关账务处理、收入的账务处理等。1、成本的账务处理。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银行存款。发生的材料费用:借:管理费用或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支付...

  •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资产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2、负债类: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等;3、成本类: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4、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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