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退税

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退税
  •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现在是从开第一张发票起计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税率15%(二免三减半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税率15%,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问题补充:软件企业认定后就可退税啊,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吧?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 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 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为什么要退税?
    高新技术认定?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企业退税的条件是:1、是一般纳税人。2、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3、实际税负率超过了3%。

  • 总之,软件退税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软件出口退税的具体规定。软件企业应该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软件企业退税主要包括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退税。一、增值税退税 软件企业在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时,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这一退税政策旨在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二、企业所得税退税 除了增值税退税,软件...

  • 1.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出口企业。针对符合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在软件出口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退税。这类政策是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出口软件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2. 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软件企业。对于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的企业,如果获得了相关的技...

  •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和再生产,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制药、食品、家电、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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