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中的不征税收入

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中的不征税收入
  • 财政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分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项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项目和中央部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两条是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取得的来自财政的资金的解释与规定,对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有三个很重要的条件: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三是财税部门的规定。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就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该按第二十二条作为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 二、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

  •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征税有哪几种情形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

  • 按照可税差兄拦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在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或个人取得的不需要缴纳税金的收入。这些收入因为各种原因并不属于应税收入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给予企业或个人特定用途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用于特定项目或公共服务领域。由于这些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

  •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政性补贴收入:某些企业可能会收到政府提供的财政性补贴,这些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例如,为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或投资特定项目而给予的补贴资金,这些补贴旨在支持特定经济活动,不属于应税收入。详细解释如下:财政补贴收入是不征税的重点类别。对于因特定产业、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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