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链条 视同销售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帮你解决疑惑。 - 关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 你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我没有办法说清楚
1、你说的解读那是别人理解之后以他的语言再表达出来的,我能理解原文不代表我能理解他的话
2、你也没说清楚你不理解那个解读的什么地方,所以我也说不出来
关于原文,这是我的理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均属于增值链条的最后环节,即该产品价值不可能再产生任何增值只能被消耗或该价值被固定在某一资产上(也就是不能增值了),在这个情况下,若不视同销售,则我们在自产或委托加工环节的增值就没有办法体现(销项(没有)—进项(转出)=增值为0,但实际产品经过加工是肯定存在增值的),所以必须要视同销售。
PS:这样可以顺便理解,为什么购买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话,进项税要转出,因为购买这个行为本身没有增值。
这是另外一位朋友的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理解:
购进的货物用于(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4)、(5)两项均已经进入了增值税链条的终点,即进入了最终的消费环节,所以应该由终点的企业承担支付过的增值税,即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向下一环节抵扣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项目成本。
购进的货物用于(6)投(7)分(8)送均没有进入增值税链条的终点,增值税可以继续向下一环节流转,由以后的企业承担增值税。所以投资、分配、赠送时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接受投资、接受分配、接受赠送符合条件可以确认“进项税额”。
★共同点:为什么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投资、(7)分配、(8)赠送均视同销售。
理解:材料已经过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已经变为新的产品,增值已经实现。所以用于这五项应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增值税下的视同销售是指,在增值税管理体系中,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等情况时,尽管会计上没有进行销售记录,但实际上已经终止了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视同销售则强调了货物所有权...
视同销售的概念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学中都有涉及,但各自定义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增值税领域,视同销售指的是原本应形成增值税链条——即抵扣进项税并产生销项税的环节被中断,例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职工福利,而这些情况下并未进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主要...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范围是不同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
视同销售增值税的处理措施如下:1、确认视同销售的行为或情况:国家税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将某些行为或情况视为销售行为,例如企业自用资产转为非自用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企业内部转移资产等,这些行为或情况都可能被视为视同销售。2、计算销售额:视同销售的计算方式与正常销售的计算方式...
视同销售增值税=产品计税价*适用税率。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具体如下: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