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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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单位聘用残疾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减按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按比例计算的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根据《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暂免征...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残疾人员工的工资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意味着,企业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履行了社会责任,还能在税务上享受优惠待遇。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一定的税收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额度的计算基于最低工资标准,因...
营业税方面,政府对安置四类残疾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对于属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除广告业外)的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政府对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类残疾人员占比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
1. 增值税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比如,对于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在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