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作废、重开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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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什么时限,只有认证有时限。
2.
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重开,作废后随时可以重新开具,
申请红字以后,在税务机关开具红字通知单后,自己开具红字冲减销项后,可以重新对该笔业务进行重开
一、发票可以作废吗1、发票可以作废。一般条件下,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什么时限,只有认证有时限。2. 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
发票开好了是否可以作废取决于发票的具体类型和开具后的使用情况。普通发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作废处理,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红冲处理。在作废或红冲发票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办理。。如果对方已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