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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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11日 [1997]财税字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如果下属连锁店都是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且都在同城,由公司总部统一纳税。如果部分连锁店在异地,并注册为分公司,有些地区要求地税在异地缴纳,可以缴纳后由当地税务开具纳税证明,总部这部分不用缴纳。或者总部统一缴纳后开具纳税证明,分公司也不用缴纳。如果连锁店是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要分别各自...
2、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其中,增值税是根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的,营业税是根据销售额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销售额和营业税计算的。
总部作为统一纳税义务人,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总部需要对直营门店进行整体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确保整个连锁体系的财务运作合规。其次,总部需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统一的税务缴纳。最后,总部还需对直营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出现漏税、逃税...
超市加盟店也要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如何缴纳税收,需要看你企业的法律形态、规模和税务部门如何认定。超市缴纳的税收种类主要是: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如果注册的营业执照是公司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则...